
臺海網(wǎng)4月1日訊 今日上午,晉江法院停車場內,一部售價900多萬元的勞斯萊斯幻影小車停在這里,車身罩上車罩,外面貼上封條。原來,這竟是源于一起股權糾紛案件。二審判決后,被告方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所以被晉江法院依法查扣。據(jù)悉,若是被執(zhí)行人繼續(xù)不履行,該小車將被依法拍賣。
股權轉讓后卻一直拖欠轉讓款 被告被判付款
65歲的晉江人楊先生與60歲的南安人鄭某等人,此前合伙經營泉州一家化纖制造公司。兩人都是該化纖制造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原始股東。2013年2月28日,楊先生將持有的16%公司股權,作價4000余萬元,轉讓給鄭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書。同日,鄭某向楊先生出具了股權轉讓款支付承諾書,保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楊先生先后與鄭某辦理了股權轉讓的全部手續(xù),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的股權、投資權益轉讓和移交手續(x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過,鄭某卻一直拖欠股權轉讓款1500余萬元。為此,楊先生到晉江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鄭某立即支付拖欠的股權轉讓款,以及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利息。他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015年9月22日,晉江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裁定查封了鄭某所有的勞斯萊斯幻影小汽車一部。審理中,法院給予雙方當事人庭外調解兩個月,但未能達成協(xié)議。審理中,楊先生將訴訟請求數(shù)額減為1393.625萬元。
鄭某一方辯稱,楊先生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是原始股東,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楊先生已履行股權轉讓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上述協(xié)議并沒有已經實際履行。
晉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先生提供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可觀,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且鄭某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可以認定為本案定案依據(jù)。本案的《股權轉讓款支付承諾書》合法有效。鄭某出具付款承諾書后,未能依約按期支付轉讓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去年1月22日,晉江法院判決,鄭某在判決生效之日10日內,給付楊先生1393.625萬元及利息。
被申請強制執(zhí)行卻失聯(lián) 法院依法查扣豪車
鄭某一方上訴后,去年8月19日,泉州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今年1月16日,楊先生向晉江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法官多次與鄭某聯(lián)系,卻都聯(lián)系不上。
今日上午9時許,法院得知,鄭某被保全的勞斯萊斯幻影小車藏在南安溪美一在裝修的民房,馬上到現(xiàn)場進行執(zhí)行。“民房外有圍墻,小車就停在那里,我們叫開門后,請來拖車,將車運走。”經辦的洪法官介紹。
今日中午12點左右,海都記者趕到時,拖車工作人員仍在小心翼翼地,將勞斯萊斯幻影小車從拖車上倒到車位上。“這部車售價900多萬元,隨便小小磕碰一下,都要幾十萬維修費。”之后,工作人員將小車罩上車罩,在貼上封條。洪法官表示,二審判決至今,鄭某仍未還過一分錢。若是這次再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將依法對這部勞斯萊斯幻影進行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