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9月24日訊 由于沒有生育男孩,福鼎市的王某甲父子經姚某介紹,籌款42000元買回了一個男嬰。日前,福鼎市檢察院依法對這起案件提起公訴。
據(jù)悉,被告人王某甲只育有王某乙一個兒子,王某乙婚后先后育有兩女,但沒有生育男孩。因根深蒂固的傳宗接代思想,王某甲遂提議抱養(yǎng)一名男嬰撫養(yǎng),王某乙沒有反對,王某甲便請被告人姚某幫忙介紹。2011年初,當姚某得知自己打工所在的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zhèn)一塑料米廠內有一名工友,因超生欲出賣男嬰時,即將此事告知王某甲。王某甲父子連忙籌得42000元,通過姚某將出生僅6天的男嬰買回撫養(yǎng)。
據(jù)檢察官介紹,《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修改,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將“買方入罪”,規(guī)定只要實施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免除處罰。該案中,王某甲等3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此,檢察官告誡市民,不要為了愚昧的“傳宗接代”思想而將自己送上了犯罪的道路,更不要因為“重男輕女”而使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等來的不是天倫之樂,將是鐐銬加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條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