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消費者自帶飲料進影城遭拒
臺海網3月10日訊 省消委會昨天發(fā)布了全省消費投訴情況分析報告,2016年,網絡購物和食品類投訴攀升,預付式消費投訴比重增大。而食品的投訴也增幅明顯,投訴問題主要集中在過保質期的食品仍然在銷售。
昨日,省市消委會還公布了2016年消費典型案例。東南快報記者了解到,這些案例涉及手機國際漫游費、銀行取款問題等。
案例1:出境2天欠費2.7萬余元
2016年4月5日,消費者余先生向消委會投訴稱,其妻子實名登記的聯(lián)通手機號于2015年10月27日在營業(yè)廳申請開通國際漫游,2015年10月28日在阿爾及利亞上網,2015年10月29日發(fā)現(xiàn)該號碼被限制呼出,通過國內營業(yè)廳查詢得知該號碼因使用國際流量造成欠費計2.7萬余元,欠費未交產生違約金1萬余元,雙方交涉無果,故尋求消委會幫助。
經調查,在漫游期間,聯(lián)通公司先后向用戶發(fā)出26條短信息提醒用戶有關流量使用數(shù)據,但未就資費標準及欠費情況予以說明。經過調解,中國聯(lián)通公司福州分公司同意免除違約金14217.75元;涉及國際網間結算費用27395.99元,雙方根據各自責任的比例承擔:消費者承擔3000元,剩余部分款項由中國聯(lián)通福州市分公司承擔。
案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用戶出現(xiàn)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一經發(fā)現(xiàn),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前款所稱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xiàn)超過電信用戶此前3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這是針對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的義務性規(guī)范。用戶與企業(yè)之間確立的是電信服務合同,其具體內容,應當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guī)協(xié)商確定,完善相應內容。
案例2:2000多元的遺產被凍結近20年
2016年6月20日,消費者李先生投訴,其持有亡父的存折向建設銀行福州城北支行申請支取存款遭拒,理由系該賬戶屬于非實名制賬戶,目前賬戶處于凍結狀態(tài),無法辦理存款支取業(yè)務,至于凍結原因不詳。按規(guī)定李先生須通過繼承公證辦理實名制變更手續(xù)后,方可對其亡父的存款賬戶進行支取??紤]到存款金額較小,若適用繼承公證手續(xù),要興師動眾,不僅程序繁瑣,而且由此衍生的各項支出成本遠遠大于存款,得不償失。
經調查,儲戶李某于1994年9月1日因病死亡,該賬戶系其生前單位于1996年11月6日在建設銀行鼓屏支行以李某的名義開立,并于1996年與1997年分別存入兩筆款項。投訴人李先生是李某的五子,持有并保管該存折。1997年,當李先生支取存款時,被告知賬戶處于凍結狀態(tài),無法辦理存款支取業(yè)務,此事擱置。2016年,李先生再次與鼓屏支行交涉無果后求助消委會。
由于此案所涉及的存款金額僅人民幣2995元,而李某膝下共有子女五人,其中三個人均在省外安家置業(yè),辦理公證興師動眾,由此衍生的成本,大于繼承存款,得不償失。經過省消委會協(xié)調,最終,李先生通過簡易程序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順利地支取出賬戶里的存款本息。
案例分析:從2015年8月起,我省公證行業(yè)全面推行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簡易程序。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不超過2萬元(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證券賬戶資金、公積金、住房貨幣化補貼、養(yǎng)老金、保險金、金融產品等),可適用簡易程序。生活中若遇到與李先生類似問題的時候,消費者可以積極向當?shù)毓C機關多咨詢多了解。
案例3:消費者自帶飲料影城不得為由拒絕入廳
2016年10月1日,邱女士投訴羅源縣某影城,稱其當日前往該影城看電影,檢票時影城工作人員以其自帶飲料不讓她入場。邱女士認為這種做法不合理,現(xiàn)場求助。
據影城負責人表示,影城作為公共場所,消費者自帶食物會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如果食物有異味,還會影響到其他觀眾。據了解,電影院本身有銷售飲料、爆米花等食物,消費者在影城購買的食物允許被帶入食用,但限制消費者自帶飲料及其他食品。為此,影城明顯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委會建議今后可以使用“友情提醒”、“盡量”等字樣,引導消費者文明觀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本案中,消費者花錢購買了電影票,影城理應提供電影放映服務,而影城利用自身優(yōu)勢地位,自行銷售飲料、爆米花等食物,提供給消費者觀影食用,禁止消費者自帶食物屬于影城的單方面規(guī)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影城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消費者觀看電影。
案例4:購買商品定金不得超過標的額20%
2016年7月24日,金先生在閩侯縣一家居建材商場某廚電經銷商處訂購了一臺價格為6500元的某品牌集成灶,付定金3000元。事后,金先生認為集成灶不好用,不想購買,就與經銷商聯(lián)系,要求退定金2000元,遭到拒絕。多次協(xié)商未果,金先生向閩侯縣消委會咨詢并投訴。
經了解,金先生向該經銷商訂購集成灶,支付定金3000元。事后,金先生反悔不想購買,愿意個人損失1000元,要求經銷商退還2000元。經銷商認為,由于金先生違約,執(zhí)意不退定金。工作人員指出:金先生是在自愿、平等且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訂購集成灶,事后反悔,而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金先生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無法要求返還定金。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本案中,經銷商收取金先生的3000元定金超過訂購的商品價款(6500元)的20%(即1300元),超出的1700元應當作為預付款予以返還。經多次調解,經銷商退還預付款1700元。(記者齊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