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9月7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夏雨晴 施建華 通訊員 董顯玲)今年3月,福州高速交警支隊與多家保險公司合作,在我省率先試點簡易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
8月30日,在試點基礎上,省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福州高速公路支隊、省交通綜合執(zhí)法總隊福州高速公路支隊聯(lián)合推出了“福州高速公路事故快撤快處快賠機制”。該機制將在我省全面推廣。
涉及嚴重違法當事人不能快撤
記者了解到,正式推出的“福州高速公路事故快撤快處快賠機制”,只適用于8時至18時發(fā)生在福州高速公路轄區(qū),且僅涉及財產損失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一些條款較試點時略有細化、調整。
快撤方面: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在報警時必須講清楚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形態(tài)、事故損害后果等,并按照要求拍照撤離。而適用本方案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由先期到達現(xiàn)場的交通綜合執(zhí)法部門工作人員按照規(guī)定拍攝現(xiàn)場照片后撤離至就近的收費站或服務區(qū)處理,拍攝的照片可以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jù),并告知高速交警支隊指揮中心處理地點。
值得注意的是,若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數(shù)額在十萬元(含)以上的,或涉及逃逸、酒駕、無證駕駛等嚴重違法的,當事人不能進行快撤。
損失低于5萬元單車事故可快處
快處方面:調整為財產損失低于5萬元的單車事故、財產損失各低于1萬元的多車事故可適用快速處理方式處理,并需要由交警部門制作《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事人簽名生效。
當事人需要保險理賠的,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自行協(xié)商處理的(由交警部門出具認定的,持交警部門出具的有關文書),在48小時內到保險公司指定的地方或福州市快速處理中心辦理定損、理賠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