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2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吳鵬波 通訊員 陳立烽 李漢臣)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qū)一名男子因30年前購買的一把鳥銃,被永定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廖某是永定區(qū)岐嶺鄉(xiāng)人。由于岐嶺地處山區(qū),野豬傷人、損害農作物的事時有發(fā)生,廖某便在30年前購買了一把鳥銃用來打野豬。2006年以后,廖某便把鳥銃鎖在柜子里一直沒有用過,久而久之甚至忘記了這把鳥銃的存在。
2017年5月,根據群眾舉報,龍巖市公安局岐嶺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廖某位于永定區(qū)岐嶺鄉(xiāng)家中查獲鳥銃一把、黑火藥0.81千克、鉛彈4發(fā),并對上述物品進行扣押。
經鑒定,該鳥銃被認定為槍支,該黑火藥屬于爆炸危險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扣押的被告人廖某非法持有的槍支一把、黑火藥0.81千克、鉛彈4發(fā),予以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