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19日訊 據(jù)海峽導報大龍巖報道,日前,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汽大眾公司應對華某的汽車被毀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華某汽車損失114037.05元。
2013年8月13日,華某以145300元向龍巖某汽車有限公司購買大眾轎車一部, 2015年2月16日,該車因質量問題被召回,龍巖某汽車有限公司為華某的汽車在后輪位置安裝金屬襯板。2016年6月3日1時30分許,華某的轎車著火。華某立即報警。
2016年6月13日,連城縣公安消防大隊現(xiàn)場勘驗:車輛駕駛室一側完好,副駕駛室前側輪胎表面過火,后輪胎完好;位于前側大燈及風扇上方的引擎蓋過火痕跡較重,其余部分完好,車輛內部發(fā)動機、電瓶局部過火;車輛火災撲滅后發(fā)動機啟動。車輛右側大燈燒毀、風扇右側脫落,認定起火原因為車輛線路短路引發(fā)火災,起火點位于副駕駛室前側大燈周圍。
因華某得不到賠償遂訴至新羅法院。該院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對汽車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
2017年1月7日,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對轎車于2016年6月3日的價值進行鑒定,認定轎車于2016年6月3日價值120039元。
新羅法院同時委托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對轎車起火原因進行鑒定。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后到現(xiàn)場進行勘察。
2017年4月12日,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發(fā)來退案函,稱對涉案的車輛及相關零配件進行了預勘察:涉案車輛車頭燒損,右大燈附近區(qū)域過火情況嚴重,引擎蓋內多處部件燒損嚴重。對車輛現(xiàn)存線路及零部件進行檢查,未檢見短路熔痕,未檢見車輛部件存在質量缺陷的證據(jù),也未檢見車輛受外火導致燃燒的證據(jù)。鑒定專家根據(jù)勘察結果進行探討后認為,無法就發(fā)生起火事故車輛的起火原因作出明確的鑒定意見,遂將案件退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某購買了大眾汽車,作為消費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無法就起火事故車輛的起火原因作出明確的鑒定意見,該鑒定所在現(xiàn)場預勘察,發(fā)現(xiàn)車輛現(xiàn)存線路及零部件未檢見短路熔痕,未檢見車輛部件存在質量缺陷的證據(jù),也未檢見車輛受外火導致燃燒的證據(jù),即華某沒有使用外力致使車輛燃燒,一汽大眾公司主張華某存在改變車燈線路的情況,華某予以否認,且一汽大眾公司明確表示不需要檢驗左車燈的線路是否改造過,視為該汽車的車燈線路沒有被改造。華某的大眾汽車自燃可以合理排除系由外界原因或使用不當引起,從而可以推定由該車自身缺陷造成,可以推定車輛自身存在不合理的危及財產安全的危險,即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該缺陷致使華某的汽車被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