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2月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李大榮)導報記者昨日獲悉,明年3月1日起,《龍巖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將正式開始實施,旨在通過加強管理,減少噪聲擾民和空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huán)境。據悉,這是龍巖制訂的首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guī)。
據介紹,該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條例明確規(guī)定,龍巖市行政區(qū)域煙花爆竹實行限制燃放,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規(guī)定的區(qū)域,燃放規(guī)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其中,龍巖中心城區(qū)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限制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而在限制區(qū)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農歷十二月廿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2時,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不限時。除上述時間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據了解,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其中,煙花爆竹的經營者,銷售本市禁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監(jiān)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qū)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而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各部門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