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6月2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陳立烽 陳瑋) 連城的邱某砍毛竹時,發(fā)現(xiàn)一只受傷的野山羊,遂回家取出鳥銃將其殺害并非法出售。
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沒收槍支等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
2014年10月28日,邱某在連城縣莒溪鎮(zhèn)某山場砍毛竹時,發(fā)現(xiàn)一只受傷的野山羊,遂回家取出鳥銃返回現(xiàn)場,用該鳥銃將受傷的野山羊殺害。
隨后,邱某以每斤60元的價格將野山羊出售,非法獲利7080元。經鑒定,邱某非法殺害的野山羊為鬣羚,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價值10020元;非法殺害鬣羚的鳥銃為槍支。
鑒于被告人邱某具有自首、主動上交槍支、主動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