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彪
據(jù)悉,截至8月26日廈門市交通執(zhí)法支隊共開具177份“不予處罰決定書”,一批駕駛員在輕微違法后得到糾正錯誤、改正自新的機會,很多駕駛員表示觸動很大,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很后悔,并保證將珍惜容錯的機會,下不為例。(8月有29日《海峽導報》)
在容錯機制之下,一批輕微違法駕駛員獲得了“不予處罰”的寬囿,他們紛紛表示觸動、后悔。是啊,違法了還能“不予處罰”,這是如假包換的“幸蒙大赦”呀!
同時筆者要提醒那些被“不予處罰”的開車人,不但感謝柔性執(zhí)法、放己一馬,也要感謝自己“實迷途其未遠”——他們畢竟對交通法規(guī)心存敬畏,或因客觀違法而不覺,或因主觀并無違法惡意,或雖有違法之心卻留有余地……所以只是一點點“踩線”,違法比較輕微,責任暫作容忍。倘若再往前一點,即使再有悔意、再表謝意,也是錯不可容;倘若因違法而發(fā)生事故,那更是說什么也無濟于事了。
除了感謝自己對交通法規(guī)心存敬畏,被“不予處罰”開車人其實還須感謝被交警逮到,而非出門后在事故上不幸中招??梢粤舷?,在收到“不予處罰決定書”的人中,也不乏有人覺得個人的容錯“庫存”會因此不足或者清零,下次就不能再那么“幸運”了,所以感覺糟糕。不過這也是好事,海恩法則指出:一起嚴重事故背后,必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多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加以重視就能避免嚴重事故的發(fā)生。輕微違法被“及時”抓到,真重視起來就消除了隱患,就可能因此避免一起事故。如此想來可以用上一個流行句式,你說被查獲是幸運呢,還是幸運呢?
說到底,富有柔性的“不予處罰”機制,是剛性法規(guī)對行走在犯禁邊緣者的一次溫情救贖,希望他們透過眼前的“不予處罰”看清事件的本質,真正做到珍惜機會、下不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