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北淘金,日進斗金”“入職門檻低、包吃包住包路費”,聽到這廣告詞,你心動嗎?福建泰寧兩男子抵擋不住誘惑,相約偷渡前往緬甸,然而等待他們的不是發(fā)家致富的美夢,而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泰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偷越國(邊)境案件,以兩名被告人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被告人龔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聽說緬甸那邊很好玩,賺錢也快”。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龔某、李某和江某(另案處理)、鮑某(另案處理)四人,從廈門乘坐飛機到云南西雙版納,后在當(dāng)?shù)啬陈玫陠T工的安排下,四人乘坐汽車前往云南邊境與緬甸交界處,轉(zhuǎn)乘坐皮劃艇從一條小河偷越國(邊)境到達緬甸境內(nèi)。在緬甸境內(nèi)找工作三個月無果,兩被告人在緬甸當(dāng)?shù)刭€場的安排下,從緬甸偷越國(邊)境回國。
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龔某主動投案;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自首。
泰寧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李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結(jié)伙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偷越國(邊)境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龔某、李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作者:李小芳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